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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融資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江西省融資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管企業,由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注冊資本50億元,主體信用評級AAA級,是省內規模最大、信用等級最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經營范圍覆蓋融資擔保業務、融資再擔保業務、非融資擔保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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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于廉潔自律 涵養清風正氣

2024-08-16

        一、違反廉潔紀律警示案例
      (一)某市財政局科技文化科原科長甲利用手中職權瘋狂斂財。

       甲手握審批會計證的權力后,一些業余學校和培訓機構為了給學員快速批量辦理會計證,開始給他送點小錢。直到有一天,一個業余學校的人員給他送了上萬元現金后,甲欲望的大門被徹底打開。從開始的半推半就到習以為常,他開始充分發揮“科長”的權力為自己創造財富,享受權力帶來的“吃飯坐上位,喝酒爭著敬”的虛榮心。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H省財政廳批準D市財政局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甲全權負責考試。2013年至2015年,甲利用職權,為郭某某組織考場作弊提供幫助,收取郭某某好處費共計700余萬元。2014年至2015年,張某以同樣的手段為符某某組織考場作弊提供幫助,收受符某某共計100余萬元。甲利用手中的權力,共獲取了900余萬元的巨額賄賂。
經查,甲身為共產黨員,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涉嫌貪污受賄,2021年12月被開除黨籍,2022年1月被開除公職。2023年2月甲因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二)某市財政局經濟建設處原副處長(副科級)乙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G省G市財政局經濟建設處原副處長(副科級)乙,自2012年開始擔任該局經濟建設處副處長以來,手握該市涉糧領域資金審批撥付權,2014年至2021年,他多次收受他人贈送的禮金禮品,折合人民幣10余萬元,多次收受成捆成箱現金達數百萬元。他與商人高某某、陳某某共同出資成立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其出資占股50%,由梁某某為其代持股份,自己當起了老板,“坐鎮指揮”經營管理。同時還違規從事民間放貸,從中收取高額利息;違規入股融資擔保公司,獲取巨額分紅。
       經查,乙身為黨員干部、國家公職人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2022年7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三)某國有企業原黨委書記、董事長丙違反廉潔紀律,違反有關規定占有公物歸個人使用,違規組織公款支付的宴請,違規自定薪酬、濫發津貼、補貼,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2015年,丙以為大學生職工解決住房為名,出資購買位于X市某花園住宅兩套,并進行豪華裝修,購置麻將桌、餐飲桌椅、雙人床等用品,供其本人公款宴請、私人聚會及與情人約會等。
       2014年至2016年,丙安排財務人員通過瞞報平攤等方式,違規為包括自己在內的6名高管發放績效工資,其本人領取40余萬元。2013年至2015年,丙私設“小金庫”,以獎勵工資、誤餐費等名義為包括自己在內的集團6名高管發放補助,自己領取20余萬元。2013年,丙安排集團下屬子公司出資為其購置轎車1輛,并在相關規定出臺后仍然不予整改,經常在外出攝影和私人聚會等情況下使用。2015年,丙前往美國考察業務期間,擅自更改考察路線,接受合作方邀請,前往紐約、華盛頓等地旅游。
       經查,丙違反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2021年5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90萬元。
       二、案例剖析
       作為一名共產黨員,首先要廉潔自律,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嚴守廉潔紀律的“高壓線”。案例中,3位當事人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最終自食其果。其行為涉及以下6種違反黨的廉潔紀律的典型情形:
       (一)濫用職權、謀求私利
       案例一中,甲不能正確看待“權”和“錢”的關系,貪欲心的膨脹,公然利用職權與他人合謀在考試作弊中謀取私利,嚴重敗壞了人民公仆形象。
      【條例鏈接】《條例》第九十四條 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新增),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解讀】本條第一款對黨員干部廉潔履職提出了總體要求,規定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相呼應,黨員干部應當做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的模范。同時,增寫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內容。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與我們黨的性質和宗旨背道而馳,與人民立場對立沖突,是對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造成損害的“毒瘤”,嚴重破壞黨內政治生態、割裂黨群關系,弱化黨的長期執政能力。第二款規定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
       (二)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
案例二中,乙手握涉糧領域資金審批撥付權力,“靠糧吃糧”,從開始的吃吃喝喝、收受土特產,到收受高檔禮品煙酒,再到后來直接收受現金,在“糖衣炮彈”腐蝕下越陷越深,一步步走向了違法犯罪的深淵。
       【條例鏈接】《條例》第九十七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新增)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條例解讀】違規受禮行為主要有兩類,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主要是指與收受人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所贈,也包括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所贈,還包括其工作業務范圍內外商、私營企業主所贈,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所贈。這里所說的“可能”,主要是指預防性,側重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并不要求對公正執行公務發生實際影響。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一看交往關系是否正常,是否有親友、同學等關系,親疏遠近和日常交往情況;二看禮品禮金數額是否正常,綜合衡量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一般禮節性往來范圍等因素作出判斷;三看往來方式是否正常,正常人情往來多是雙方互相往來,都有向對方饋贈禮物或其他財物的情形,如果是經常性單方面收受行為,不能算是正常的人情往來。送禮的對象不僅僅是從事公務的黨員本人,還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
       (三)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
        案例二中,乙看著身邊的老板們一個項目就能賺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心理逐漸失衡,他不再滿足于別人的“施舍”,主動當老板搞起了“創收”,在腐化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條例鏈接】《條例》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原: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條例解讀】本條是關于黨員干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違規兼職、兼職取酬行為的處分規定。
       一是違規經營商業、興辦企業。其形式主要有: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經商辦企業等。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本質上也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的主觀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而不論客觀結果是否獲利。
       二是違規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本條提及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規合法的方式投資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不是違紀行為。
       三是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有償中介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為銷售方和購買方、服務人和服務對象等雙方溝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財物的活動。其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進行了中介活動,二是謀取了利益。
       四是違規兼職。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顧問費、咨詢費等額外利益的行為。黨員干部兼職必須經批準,而且不得取酬。這里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兼任的職務既包括具體職務,也包括名譽職務。
       (四)違規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
        案例三中,丙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生活奢靡腐敗,公私不分,違規占用公車,把公款當成自己的錢隨意支配,利用公款購置并裝修房屋作為“私人會所”,對侵占公共利益不以為然、不當回事。
       【條例鏈接】第一百一十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條例解讀】本條對違規占用公物細分為三種行為,一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6個月;二是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三是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侵占公私財物是以占有為目的,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違規占用公物是以使用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權,公物的所有權并未改變。但是,一旦行為人具備‘占有’的故意,利用職權實施‘占有’行為并發生結果,出現占用公物不退還,包括按規定應當退還而不退還,經催要拒不退還,或者價值用盡無法退還的情況,可以判斷為同時占有了使用權和所有權,可以認為是侵占公私財物的行為。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是指將公物借給他人作為工具,進行營利活動,追究的是出借公物人的責任。如果黨員將公物借給其他黨員進行營利活動,那么,借用公物的黨員又構成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行為,對出借人和借用人都要追究黨紀責任。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不受六個月占用時間的限制,也沒有“有關規定”的要求。
       (五)違規自定薪酬、濫發津貼、補貼
        案例三中,丙損公肥私,違規發放津補貼,私設“小金庫”。
       【條例鏈接】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解讀】本條“自定薪酬”是指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資報酬管理規定,自行決定本人或者本單位人員薪酬的行為。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是指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巧立名目,在本單位全部或者部分職工范圍內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的行為。津貼、補貼是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津貼補貼的種類、發放范圍和標準等由國家統一規定,包括經各級政府批準保留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表彰鼓勵。超出以上規定向個人發放的任何非工資性津貼補貼和獎金均屬濫發津補貼范圍。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多是由黨組織集體決定。進行責任認定時,參與集體決策的都屬于責任人員,但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員不受追究。
“小金庫”,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設立“小金庫”違反財經管理法規,使用“小金庫”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的,既要追究設立“小金庫”的責任,也要追究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的責任。
       (六)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案例三中,丙擅自更改考察路線,接受他人邀請,前往紐約、華盛頓等地旅游。
      【條例鏈接】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條例解讀】本條是關于黨員公款旅游、變相公款旅游、借機旅游行為的處分規定。主要有5種情形:一是“公款游”,即旅游行為本身與公務無關,但使用公款、套取公款或者安排下屬單位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費用;二是“借殼游”,即表面上是參加學習培訓、考察調研等公務,但實際上公務并無實質內容,而是以這些活動為幌子組織旅游,并最終由公款報銷;三是“順道游”,即旅游行為與公務行為存在緊密聯系,借公務之機改變行程,既履行公務也開展旅游活動,相關旅游費用與公務費用一并報銷;四是“公權游”,即使用公權力獲得旅游機會,借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之機旅游;五是“出國游”,雖然沒有實質性公務,但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在出國(境)期間,未經國內原審批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在國(境)外時間、行程路線,即使利用空閑時間,自費旅游,也是違紀行為。從根本上說,公款旅游行為是黨員干部公私不分、損公肥私、假公濟私,使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旅游費用的行為,侵犯了職務廉潔性。
       三、延伸學習
     (一)廉潔紀律的定義

       廉潔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為確保清正廉潔,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其本質要求是秉公用權,不用公權謀私利,是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廣大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
      (二)違反廉潔紀律的主要表現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實施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業行為拒不糾正;假公濟私;揮霍公款;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等。
      (三)新版《條例》有關廉潔紀律的修訂情況
       新修訂的《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共28條,增寫1條,修改18條。一是充實對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總體要求。對標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新增內容,在第九十四條增寫“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引導黨員干部牢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為政清廉、不搞特權。二是細化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條款。針對“四風”潛滋暗長、隱形變異,在第九十八條增寫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等條款充實對濫發福利、違規接待、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辦創建示范活動、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三是完善對黨員離崗后違規從業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關于黨員離崗后違規從業行為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新增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離崗黨員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進一步強化對黨員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強對領導干部親友相關違規行為的規制。在第一百零四條充實對領導干部違規為親友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處分規定;在第一百零七條完善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
       四、案例點評
       案例中的甲、乙、丙是廉潔紀律淡薄、政治規矩缺失的典型,隨著職務提升、誘惑漸多,慢慢就欲望膨脹、貪念滋生,沒有經受住金錢的誘惑、“朋友”的奉承,忘記了公仆的身份,從小吃、小喝、小禮中,陷入違規、違紀、違法的泥潭。
        集團全體員工要以案為鑒,牢記“公生明,廉生威”的道理,正確處理公私、義利、是非、情法、親清、儉奢、苦樂、得失的關系,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斗爭,恪守“權力只能用來為黨分憂、為國干事、為民謀利”底線,用黨章黨規黨紀約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把嚴守紀律規矩落到實處,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各部門、單位要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強化經常性紀律教育,緊盯關鍵崗位,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管理,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常態化的監督體系,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營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風尚。

供稿:黨委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