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融資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江西省融資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管企業,由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注冊資本50億元,主體信用評級AAA級,是省內規模最大、信用等級最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經營范圍覆蓋融資擔保業務、融資再擔保業務、非融資擔保業務等。
江西省融資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管企業,由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注冊資本50億元,主體信用評級AAA級,是省內規模最大、信用等級最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經營范圍覆蓋融資擔保業務、融資再擔保業務、非融資擔保業務等。
一、違反組織紀律警示案例
(一)某省財政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魏某某違規干預干部選拔任用。
魏某某在擔任某省財政廳預算處副處長、處長期間,市縣財政部門常以“溝通感情”的名義給他送“節禮”,他來者不拒,收受禮金數額從幾千元躍升至幾十萬元。在金錢的助攻下,他與市縣部分財政干部建立了十分“要好”的關系,不遺余力為他們的職務升遷“搖旗吶喊”、說情推薦。某市的一名財政干部在他的關照下,四年內從某縣級市財政局長轉任市財政局預算科科長,又從預算科科長升為市財政局副局長。為了感謝魏某某,該干部分兩次送給他30萬元。
據統計,魏某某從1999年擔任省財政廳預算處副處長以來違紀違法行為覆蓋全省13個市、35個縣(市、區)、20家省直單位,有100余人在爭取財政補助資金、個人提拔進步方面給他送錢款達700多萬元,而這些錢幾乎都來自財政資金。
經查,魏某某除違反組織紀律外,還存在違反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工作紀律,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行為。2017年4月,魏某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9年,魏某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某市財政局原黨組成員、一級調研員顧某某經營老鄉“關系網”。
2009年,顧某某從某市紀委調任市財政局副局長,秉承外地人在本地要多認識老鄉才好辦事的觀念,開始頻繁結識老鄉,編織自己的關系網。李某在一次老鄉聚會上認識了顧某某,為了倚靠顧某某這棵“大樹”,逢年過節均第一時間提著禮金上門拜訪送上“孝敬費”,從不斷檔,單筆最高時達10萬元。而顧某某也樂意“助人為樂”,只要李某有訴求,就會痛快地答應。工程款結算審核、采購代理機構登記備案、財政投資評審中介機構入庫等,李某都不用再發愁。
彭某、徐某也是其中“受益人”之一,他們都是在老鄉聚會與顧某某認識,知道顧某某喜歡打牌,就時常陪他打升級、摜蛋,以打牌拉近距離、錢財密切關系,顧某某先后收受彭某、徐某送予禮品禮金數萬元。王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營者,也是顧某某的老鄉。為順利承攬鎮街項目,王某直截了當向顧某某送上10萬元,平日不茍言笑的顧某某不再高高在上,多次主動出面介紹鎮街相關部門領導給王某認識,為其拉關系、站臺,幫助王某順利承攬工程。
經查,顧某某除違反組織紀律外,還存在違反廉潔紀律,涉嫌受賄罪等行為。2021年1月,顧某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21年6月,顧某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三)某中心原主任劉某某對妻子持股情況隱瞞不報。
2008年,時任遼寧省朝陽市H公司法人代表溫某某,想成立一家從事農作物秸稈降解菌種肥的公司,邀請同鄉劉某某入股。劉某某以他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為由拒絕參與此事,未答應入股。溫某某并未放棄拉攏劉某某,2009年初,溫某某轉而邀請劉某某妻子王某入股H公司,王某同意并分兩次以現金40萬元人民幣入股了該公司,占股13.3%。劉某某妻子王某在并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的管理、經營,也不符合股東利潤分配情形的情況下,先后以“分紅”的名義累計從H公司違規獲利達51萬元。
劉某某退休前其妻王某名下共持有3家公司股份,其中,投資H公司40萬元,占股13.3%;投資G公司300萬元,占股1.33%;投資Y公司80萬元,占股8%。劉某某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退休前連續3年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妻子持有3家公司股份的事項,心存僥幸,刻意隱瞞企圖蒙混過關,終被組織嚴肅查處。
經查,劉某某除違反組織紀律外,還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行為。其違紀問題手法隱蔽,性質惡劣、情節嚴重。2018年5月,劉某某被開除黨籍,降低退休待遇。
二、案例剖析
作為一名黨員,要嚴守紀律,做事要講規矩、講原則,在組織內部要切實遵守組織制度、執行組織決定。案例中,3位當事人違反廉潔紀律在先,維護組織紀律不力,最終導致自食其果,具體涉及以下3種違反黨的組織紀律的典型情形:
(一)違規謀取人事利益
案例一中,魏某某從進入某省財政廳工作開始,就把工作崗位當作結交朋友、撈取錢財的平臺,利用自身在省財政廳的資源及職權影響,為有利益往來的市縣部分財政干部的職務升遷“搖旗吶喊”,收受大量錢款,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
【條例鏈接】《條例》第八十六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新增)晉升、職稱評聘(原:職稱評定)、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新增)和征兵、安置退役(原: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新增)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條例解讀】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違反了黨和國家的組織人事、勞動和干部制度方面的相關規定,破壞了社會公平和黨的形象。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干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是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組織保證”,“黨的各級組織必須自覺防范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黨的干部政策,不準任人唯親、搞親親疏疏,不準封官許愿、跑風漏氣、收買人心,不準個人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遞條子。領導干部不得干預曾經工作生活過的地方、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和不屬于自己分管領域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要抵制這種違反黨的組織原則的行為”,同時還規定要“加強選人用人監督問責,對用人失察失誤的嚴肅追究責任”。
《條例》第八十六條對違規謀取人事利益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進行了規定,一方面新增了“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兩種情形,豐富完善了本款的適用范圍,另一方面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后面分別補充了職級晉升、崗位聘用的情形,與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稱評定與崗位聘用分離等制度保持一致。在實踐中需注意本條違紀與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區別,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的,除了構成本條規定的違紀外,還構成受賄,應當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紀法銜接條款合并處理;在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中,若情節嚴重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的,可能還構成濫用職權罪、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等。
(二)搞非組織活動
案例二中,顧某某因“外地人在本地要多認識老鄉才好辦事”的錯誤思想導致政績觀扭曲,在老鄉聚會圈子里以打牌拉近距離、錢財密切關系,利用職權便利為他人在承攬項目工程、結算尾款等方面收受賄賂、吃拿卡要,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
【條例鏈接】《條例》第八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條例解讀】一些領導干部通過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組織,或者頻繁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編織“關系網”,拉“小圈子”,搞非組織活動,在干部群眾中產生了不良影響,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制止。
本條所稱“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2002年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等規定。根據該通知,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領導干部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黨組織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促其改正;對違背組織原則,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處分。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進行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人際交往,并不違反黨的紀律。
(三)不按規定說明和報告
如實填報個人事項是黨員領導干部對黨忠誠的具體表現,劉某某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本應非常熟悉,但他沒有把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上升到全面從嚴治黨、對黨忠誠的政治高度來認識,思想認識不到位、黨性修養缺失,導致他慣性填報、應付了事,違反了組織紀律。
【條例鏈接】《條例》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原: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新增)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原: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條例解讀】本條對不按規定向組織說明和報告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主要包括5類情形:
1.瞞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主要指違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應當報告的事項是與領導干部權力行使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符合《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如果領導干部瞞報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資產,數額較大達到追訴標準的,涉嫌隱瞞境外存款罪,應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未達到追訴標準的則應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談話函詢是開展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體現對黨員、干部的愛護信任、管理監督。如果黨員干部自作聰明、心存僥幸,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企圖蒙混過關,必將弄巧成拙,錯失組織給予的挽救機會。如果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則屬于“主動”混淆是非,設置障礙,蓄意干擾、妨礙正常審查工作,已超出了“不如實說明”的范疇,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應當依照《條例》第六十三條關于對抗組織審查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3.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黨員干部“游必有方”,此項規定并非不允許黨員干部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負有報告義務的黨員干部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去向,防止出現“獨來獨往、天馬行空”等目無組織情形。
4.不如實填報或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個人檔案資料是個人學習、工作等重要成長經歷的歷史記錄。與“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相比,“篡改、偽造”行為危害性更大、影響更惡劣,因此,只要實施了該行為,無論情節輕重,都將被給予紀律處分。
5.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入黨前嚴重錯誤”,是指入黨前的行為依照當時的黨規黨紀,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填寫有關入黨材料時,入黨積極分子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報告個人的重大情況,包括曾經犯過的嚴重錯誤,以便于黨組織對其思想、政治等狀況作出全面了解和評價。如果黨員向黨組織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表明其不符合黨員條件,一般應對其予以黨內除名,但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對于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經綜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黨內,視情給予黨紀處分。
(注:“條例鏈接”引用2023年《條例》)
三、延伸學習
(一)組織紀律的定義
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和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基本條件,其本質要求是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條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章規定的“四個服從”,既是黨最基本的組織原則,也是最基本的組織紀律。
(二)違反組織紀律的主要表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黨組織和黨員劃出了組織紀律“紅線”,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落實組織決定;不按規定說明和報告;搞非組織活動;違規選任干部;違規謀取人事利益;侵犯黨員權利;違規發展黨員;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等。
(三)新版《條例》有關組織紀律的修訂情況
新修訂的《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共17條,增寫2條,修改7條。《條例》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和黨章要求,聚焦推動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增強黨員組織觀念、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等方面嚴明組織紀律,從組織上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一是推動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促進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條例》銜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新增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存在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通過充實懲戒規定,將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推動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重要要求落到實處,為促進形成良好用人導向和干事創業環境強化紀律支撐。
二是推動增強黨員組織觀念,促進不斷強化黨員意識。《條例》在第九十一條對黨員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超出批準范圍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因私出國(境)需經組織批準的黨員,經批準后出現了需要改變路線、期限等超出批準范圍的新情況新變化,應及時向組織報告情況。如果未向組織報告而擅自改變行程,這就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處分。同時,在第八十條新增規定,對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程度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通過完善上述規定,引導黨員干部切實強化組織意識,摒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做到對組織忠誠老實、光明磊落。
三是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黨章規定“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條例》將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作為重要著力點,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為推動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提供紀律保障。
四、案例點評
本案中三起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黨員干部在當前改進作風狠抓落實高壓態勢下仍存在組織觀念淡薄、紀律意識淡化、工作作風不實等問題。違規謀取人事利益、搞非組織活動以及不按規定說明報告這些做法不僅違反了黨的各項紀律和法律法規,也暴露了其對黨的紀律沒有敬畏之心,終被組織嚴肅查處。
集團全體員工要切實增強組織觀念,自覺做到思想上認同組織、政治上依靠組織、工作上服從組織、感情上信賴組織,真正做到讓黨放心、讓組織信任、讓人民滿意。黨員領導干部要切實擔負起加強組織紀律建設的責任,把黨的組織紀律挺在前面,用組織紀律管好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重視組織紀律的貫徹執行,重點加強對組織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問題突出的要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追究責任。集團各級黨組織要嚴格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等制度,做到哪里有黨的組織、哪里就有健全嚴肅的組織生活。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黨的紀律教育,通過經常性的紀律知識講解、案例剖析等,教育引導黨員干部自覺接受紀律約束。
供稿:紀委辦公室